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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标题: 《中华公民共跟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必读法律法规-法大 [简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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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子一览:《中华公民共跟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必读法律法规-法大 (新回复在最前,最多列出 3 个)  [列出所有回复]
    bzwhfz888 发表于: 2014/12/31 11:52am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
    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8号
     《中华国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司法考试2013,现将订正后的《中华人民共跟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履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勘误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供给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动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余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然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供给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剂,由国务院决议。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给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连续抵扣。
     第五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依照销售额跟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打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置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用度,然而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七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包袱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获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解,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分歧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局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名目、免征增值税名目、群体福利或者个人破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畸形丧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畸形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履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盘算应纳税额的简易措施,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范畴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历认定。详细认定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分制订。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可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钱=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花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出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国家司法考试培训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迷信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养的进口仪器、装备;
     (五)本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声援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笔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利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标,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到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不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责任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痛处确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光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详细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辨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范围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能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实,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产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纳税款。
     (四)入口货物,国家司法考试,应该向报关地海关申报征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离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辨核定;不能依照固定期限纳税的,能够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任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实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司法考试,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详细方式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治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划定履行。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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