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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贴

1988年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划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弥补。国家维护私营经济的正当权力和好处,对私营经济履行引诱、监视和治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略、交易、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交易或者以其余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利用权可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3年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通过,布告第8号发布)
第三条 宪法序言第七天然段后两句:“今后国度的基转义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国民将连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维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一直完美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白手起家,艰难斗争,逐步实现产业、农业、国防和迷信技能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古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公民民主专政,保持社会主义途径,坚持改革开放,始终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巨奋斗,司法测验科目,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跟科学技术的古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四条 宪法序言第十自然段末尾增添:“中国共产党引导的多党配合跟政治协商轨制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第五条 宪法第七条:“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公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营经济的牢固和发展。”修改为:“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强固和发展。”
第六条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人民公社、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其他生产、供销、信誉、破费等各种形式的协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民众集体所有制经济。加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富业和豢养自留畜。”修改为:“乡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任务制和生产、供销、信用、花费等各种形式的配合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干部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城市群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喂养自留畜。”
第七条 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障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制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捣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盘算。”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破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捣蛋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 宪法第十六条:“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实现国家谋划的前提下,司法考试报名,在法律规定的规模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国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施民主管理。”修改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国有企业按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余情势,实行民主管理。”
第九条 宪法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打算指导和按照有关法律的条件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由它的全体劳动者选举和免职管理职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修改为:“集体经济组织在遵照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破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撤职管理人员,决议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劳动是所有有劳动才干的国民的光荣职责。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该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本人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褒奖劳动模范和提高工作者。国家倡导国民从事义务劳动。”修改为:“劳动是所有有劳动才能的公民的光彩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群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立场看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比赛,嘉奖劳动榜样和进步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任务劳动。”
第十一条 宪法第九十八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修正为:“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1999年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宪法序言第七造作段:“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成功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维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改错误,战胜良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低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依据建设有中国特点社会主义的实践,集中气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持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造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食其力,艰苦奋斗,逐渐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巧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强盛、民主、文化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惟的指引下,坚持真谛,修正弊病,克服很多艰苦险阻而获得的。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集中力气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承在中国
共产党领导下,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白手起家,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十三条 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十四条 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材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听民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剿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调配的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本是出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大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覆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调配的准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奇特发展的基础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 宪法第八条第一款:“农村中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干部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系统。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经济。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第十六条 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领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维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勾引、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领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七条 宪法第二十八条:“国家保护社会秩序,弹压叛国和其他反革命的运动,制裁迫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法的活动,处分和改革犯罪分子。”修改为:“国家掩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保险的犯罪活动,制裁损害社会治安、损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表彰和改造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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